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集中宣判案件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法治环境
来源: | 作者:上海知产法院 | 发布时间: 2022-04-25 | 206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2022年4月21日下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3起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纠纷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彰显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和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充分保护,着力维护开放有序、竞争充分、秩序规范的市场环境,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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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情节严重,赔偿15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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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乐中国公司)诉威乐水泵(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乐上海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一审法院查明,威乐中国公司于2000年1月成立,股东为德国威乐公司。德国威乐公司授权威乐中国公司排他使用“WILO”商标和“威乐”商标,并有权提起诉讼。经过威乐中国公司的使用,“威乐”字号及“WILO”“威乐”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威乐上海公司于2006年1月成立,其在泵类商品上突出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威乐水泵”“WEILE PUMP”等标识,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侵害了威乐中国公司享有的商标使用权。同时,威乐上海公司使用“weilepv.com”域名、将“weile-pump”作为微信号,并以“威乐”为企业字号,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讼中,威乐上海公司未提交公司财务账簿,一审法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的威乐上海公司的年报显示,2015年至2020年期间,威乐上海公司销售收入合计为7,000余万元;向税收管理部门调取的威乐上海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开票情况显示,2015年10月至2021年6月期间,威乐上海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共计9,000余万元。考虑到威乐上海公司的销售收入和行业平均利润率,以及威乐上海公司恶意侵权,情节严重,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威乐中国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的诉讼请求可予以支持,遂判令威乐上海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其企业名称,在《法治日报》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赔偿威乐中国公司经济损失1,500万元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


威乐上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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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乐中国公司是德国威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威乐中国公司对其字号享有合法权益。经德国威乐公司授权,威乐中国公司有权对侵害其商标使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威乐上海公司在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近似的“WEILE PUMP”“威乐水泵”“威乐上海”等标识,构成商标侵权。2015年10月26日,德国威乐公司、威乐中国公司、威乐上海公司曾就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达成调解协议。威乐上海公司本应诚信经营,谨慎使用其企业名称,以避免混淆,但上述调解协议生效后,威乐上海公司又突出使用“WEILE PUMP”“威乐水泵”“威乐上海”等标识,进一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在这种情况下,不禁止威乐上海公司使用含“威乐”字号的企业名称,不足以制止混淆。威乐中国公司要求威乐上海公司停止使用“威乐”字号的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可予以支持。考虑到威乐上海公司的侵权规模、侵权情节及本案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况,威乐中国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总额1,500万元尚在合理范围内,一审判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综上,上海知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并实施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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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阿特拉斯·科普柯有限公司、阿特拉斯·科普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特拉斯·科普柯中国公司)、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公司)、阿特拉斯·科普柯(无锡)压缩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特拉斯·科普柯无锡公司)诉宝勒特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勒特公司)、童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虚假宣传纠纷案中,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阿特拉斯·科普柯有限公司、阿特拉斯·科普柯中国公司、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公司、阿特拉斯·科普柯无锡公司系具有投资关系的关联企业,“Atlas Copco”“阿特拉斯·科普柯”和“Atlas”“阿特拉斯”作为阿特拉斯·科普柯有限公司等四原告公司的中英文企业名称中字号和简称具有一定影响力。宝勒特公司在其产品和宣传中使用“阿特拉斯科普柯”“阿特拉斯”“Atelasi Copco”“Atelasi”,并在域名中使用“atlascopco”的行为构成了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宝勒特公司宣传资料中有关“我们在世界150个国家设有办事处,在中国已有三十多个办事处……100多年来,阿特拉斯科普柯的产品一直主导着压缩机领域,在压缩空气领域阿特拉斯科普柯的产品一直代表着最高质量和效率……”等文字表述,容易误导消费者对于宝勒特公司企业有着悠久历史和全球规模的误认,或产生与阿特拉斯·科普柯有限公司等四原告公司具有特定关联关系的混淆,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宝勒特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童某自宝勒特公司成立至2020年4月期间系宝勒特公司的唯一股东,涉案侵权行为发生于其为宝勒特公司一人股东期间并持续至今,因此,在童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作为宝勒特公司一人股东期间,公司财产系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依法应当对于其在宝勒特公司一人股东期间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令宝勒特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阿特拉斯·科普柯有限公司等四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童某对其中的22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宝勒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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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特拉斯·科普柯无锡公司系阿特拉斯·科普柯中国公司的独资经营企业,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公司的投资者为阿特拉斯·科普柯中国公司,而阿特拉斯·科普柯中国公司的投资者为阿特拉斯·科普柯国际有限公司(ATLAS COPCO INTERNATIONAL B.V),根据在纳斯达克交易所的官方网站上发布的阿特拉斯·科普柯有限公司的年度报告的内容,阿特拉斯·科普柯国际有限公司(ATLAS COPCO INTERNATIONAL B.V.)系阿特拉斯·科普柯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故上述公司之间具有直接或间接的投资关系,属于关联公司。


本案中,阿特拉斯·科普柯有限公司在我国申请注册了涉案注册商标,且通过投资阿特拉斯·科普柯中国公司、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公司、阿特拉斯·科普柯无锡公司在我国开展经营活动。上诉人宝勒特公司与四被上诉人实际从事的经营活动均包括空气压缩机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其之间显然具有竞争关系。虽然四被上诉人的成立时间不同,但其均已在我国开展了较长时间的经营活动,且基于各主体之间具有紧密的投资关系,以及字号相同的情形,在先成立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的影响力可以辐射至在后成立的公司,故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四被上诉人的企业名称均具有一定影响力并无不当。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应予维持。综上,上海知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摹仿原告驰名商标、实施混淆行为,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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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NOK株式会社(エヌオーケー株式会社)诉称,其成立于1939年11月,主要经营用于在发动机内密封润滑油的油封、密封件产品,系日本第一家油封制造商及全球十大油封品牌。从1980年5月开始,原告陆续在我国注册了多个“NOK”“恩欧凯”系列商标,涉及第7、12、17类商品,并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在中国设厂经营,销售商遍布全国各地,为各大车企、发动机公司等长期供货。


原告认为,经其多年的持续使用、宣传及维权,其注册在第17类商品上的第1180250号“图片”商标在我国已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并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属于驰名商标。原告发现,被告恩欧凯(天津)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欧凯公司)、上海火炬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炬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润滑油上及相关宣传册、宣传网页、微信公众号等处大量使用“图片”等多个侵权标识,侵害了原告对涉案驰名商标享有的合法权利。原告还认为,恩欧凯公司登记并使用“恩欧凯”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注册并使用域名“nokrhy.com”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使用日文宣传并宣称“‘NOK’已经过国家商标局注册”“发展成了信赖度第一的企业”等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原告向上海知产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变更字号、注销域名、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


被告恩欧凯公司辩称,原告的涉案商标不构成驰名商标;被诉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其主观上也没有侵权故意;恩欧凯公司租赁火炬公司的场地办公,并委托火炬公司灌装润滑油产品,二者并非共同生产、经营被诉侵权产品。


被告火炬公司同意被告恩欧凯公司的答辩意见,并辩称,其作为受托方,已尽到必要的审查和注意义务,无任何过错,不构成共同侵权;其仅在2019年少量生产被诉侵权产品,原告索赔金额过高。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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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0250号“图片”商标经原告在油封领域长期、广泛的使用,已为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属于驰名商标。被告恩欧凯公司作为类似商品(润滑油)的经营者,对此应属明知,但其仍在类似商品上使用其关联公司注册的“图片”“图片”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属于摹仿原告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并致使原告驰名商标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被告恩欧凯公司使用“图片”等其余未注册商标的行为,则属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商标侵权行为。恩欧凯公司登记并使用“恩欧凯”字号、注册并使用域名“nokrhy.com”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部分宣传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被告恩欧凯公司和火炬公司间系委托加工及场地租赁的法律关系,火炬公司存在主观过错,应就其参与的部分行为与恩欧凯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综上,上海知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相关行为;恩欧凯公司注销域名“nokrhy.com”;恩欧凯公司在中国润滑油网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恩欧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20万元;火炬公司对其中的4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文字:邵勋、叶菊芬、陈蕴智

摄影:刘啸、向博

责任编辑:牛贝

本文转自上海知产法院